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保证、监督经理任期目标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企业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经理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经理工作报告,对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财务预决算、自由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工资改革方案、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并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审议通过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案。
五、审议通过重要规章制度。
第六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对公司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加职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职工政治民主权利、劳动保护和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等共同目标,作出明确的规定,互相承担责任和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二、职工代表以分公司、公司机关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公司领导,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位的活动。
四、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需经基层党支部审核,并报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
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名额,占全公司职工总数的25%左右。职工代表应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职工组成,其中公司和分公司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在全公司或分公司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二、出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支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团长1人。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公司内部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离公司时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四、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即为当然会员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由选举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二、主席团名单由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提名,提交预备会讨论通过。
三、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的召开,讨论确定大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审议大会的决议和重要决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针对本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提案审查、生活福利和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小组。
各专门小组由若干人组成,设组长1人。专门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并向职工代表提出报告。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经经理同意,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工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把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起来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分公司、子公司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一、分公司、天顺公司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天时公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二、分公司、子公司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分公司、子公司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设主席团,在党支部(总支)的直接领导下由分公司、子公司工会委员会主持会议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它的主要任务和职权是:贯彻公司职代会决议和完成公司布置的任务;对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必要时可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子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也可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公司工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班组实行民主管理。班组实行民主管理活动由工会组长主持,讨论生产工作,民主管理,表扬好人好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组内外团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修改权属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公司工会委员会。
武汉市天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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