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武汉市天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公司全体在岗员工与武汉市天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和公司工会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目标共定,效益共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进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武汉市天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公司和公司工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公司、员工利益的原则。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公司工会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员工具体利益出发,由公司根据经济发展和形势要求,确定当年的经营管理目标。全面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是双方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全体在岗员工具有约束力。本合同应提交全体在岗员工讨论,并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工资、福利等,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应按《工会法》及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六条 公司工会依法指导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公司制定和修改合同文本,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意见,并在合同签订前5天将合同文本交与员工。
第七条 公司和员工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被变更方如有异议,可要求工会予以调解。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尽量安排本公司员工的前提下,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可依法自主招聘员工。工会有权监督招工工作。
第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自身发展需要,进行合理的岗位设制和人员流动,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制定的人员分流实施方案,应有工会的参与,并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工作表现情况,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公司的调配。
第十条 公司员工均与公司签订固定期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0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无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作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处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工作表现,对员工实行内部待岗制。按本公司改制有关文件精神,待岗人员由公司(用人单位)发放不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特殊岗位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因工作和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调休或向员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节、假日休息制度,包括带薪年休假制度、探亲假、婚丧假、女员工孕产假及男员工护理假制度等。
第十七条 截止本合同生效之日止,已与原直属房地产公司签订转变身份合同的员工均可以享受5天的年度带薪休假,新招聘员工司龄满2年的,每年可休假1天;员工每增加一年司龄,年休假增加一天(休假时间的计算不含双休日)。
第四章 劳动报酬与福利
第十八条 公司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公司的工资制度。同时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建立奖金制度。公司通过对各岗位和工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员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工作表现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公司的工资结构和员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公司(用人单位)以货币的形式每月10日向员工支付月工资报酬(如遇休假日,则提前一天支付)。在岗员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武汉市实行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2005-2007年公司人均年收入不低于8000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公司与公司工会集体协商的方式,本着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收入增长低于劳动增长率增长的原则,制定增资方案,确定增资比例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统筹,并按员工的实际收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福利费,用于员工福利。工会应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福利费和协助公司做好特困员工的困难补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供养的子女的医药费、学费补贴按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依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健康。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规程。
第二十七条 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应参与事故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国家规定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体检。积极预防各种传染性疾病。对女员工每2年还应进行一次专项体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防护用品,公司负责采取防寒降温措施等。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条 对员工的有关奖惩按经职代会通过的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工资总额的1.5%作为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由公司工会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及转岗业务技能教育和培训及各种适应性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立足岗位,自学成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利用业余时间自修获得文凭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大专文凭的奖励500元,获得本科文凭的奖励800元,获得研究生文凭的奖励1200元。对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的奖励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属集体合同争议,工会与公司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公司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依法解除、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为3年(从2005年元月1 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同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由公司投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行制定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工会主席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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