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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通知(武工办【2014】58号)

来源:武汉国贸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4-12-10

关于做好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通知
武工办【2014】58号 

 
各区总工会,开发区、市直产业、相关委办局及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
    全市统筹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自2004年开展以来,在减轻患病职工医疗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会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广大职工的广泛赞誉。为进一步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互助工作认识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病有所医”的战略目标,市委市政府做出了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市委的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到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有利于促进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弘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有利于提高职工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从而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法措施到位、工作成效到位,把新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做得更实更好。
    二、熟悉办法,准确把握新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主要内容
    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方案,是在对我市以往医疗互助活动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缜密测算而推出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
    1、参加对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2、参加方式: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团体参加,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3、互助期限:一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4、缴费标准:每人每份100元,限参加1份;
    5、互助责任: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具体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二)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项目
    1、参加对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2、参加方式: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团体参加,退休人员须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2015年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2015年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同时方可参加;
    3、互助期限:一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4、缴费标准:参加本互助活动的退休人员与本单位参加“2015年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2015年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职工之比在1.5倍以下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240元;在1.5倍(含1.5倍)至2.5倍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300元,限参加1份;
    5、互助责任: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具体为: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部分,按20%给付医疗互助金;0.5万元(不含0.5万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给付医疗互助金;5万元(不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三)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项目
    1、参加对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2、参加方式: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团体参加,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3、互助期限:一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4、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30元,限参加1份;
    5、互助责任:与“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及“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一致。
    (四)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项目
    由于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三年一个周期,最新一期互助活动已于去年10月启动。因此,2015年该项目不再另行组织发动,但其参、续保工作照常进行。
    三、强化措施,确保职工医疗互助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为确保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目标的完成,市总工会参考各单位参加上一期住院医疗互助及综合医疗互助的在职职工人数,分解下达了全市职工医疗互助参加目标任务(见附件4),此目标任务已经列入全市工会创先争优考核的项目。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按照目标要求,以在职职工为重点,层层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保证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政策引导,推动医疗互助经费落实。各级工会要积极拓展参加互助活动资金的筹集方式,既可采取职工个人缴纳、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单位行政承担等方式,也可采取“三个一点”的方式,即行政出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交一点。同时,各级工会要着重强化《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列入成本”这一政策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大参加互助活动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参加活动经费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发动,着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以在职职工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会宣传阵地,多途径、多形式、多手段大力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广泛宣传职工医疗互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点和优势的同时,特别要注重宣传职工受益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广大职工的健康风险意识,使职工医疗互助的成效为更多职工知晓,从而激发职工的参与热情,不断扩大职工参加互助活动的覆盖面。要加强对互助活动性质、现状以及方案调整原因的宣传,引导退休人员正确看待互助活动,理解方案调整,确保新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平稳过渡。
    (四)严格依规操作,促进互助活动健康发展。各级工会组织要全面准确把握新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严格按照互助办法的规定,把好“入口关”。要坚持团体参加的原则,凡没有参加主体,没有在职职工配比,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一律不能纳入到参加范围;要严控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参加比例,在新一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组织工作中,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的新参加单位,原则上不能组织参加。要按照退休人员新的缴费标准,真实准确统计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信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推动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健康发展。
    (五)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工会组织要明确推进步骤,把握时间节点,严格按要求做好新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动员大会后至11月上旬为宣传发动阶段,具体做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11月中旬至今年底为组织参加阶段,主要是做好网上申报、确认及互助费的收缴工作;明年1月1日起,整个互助工作转入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阶段。各单位从11月中旬开始即可到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理参加互助手续。参加单位原则上应于今年底前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今年底前,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参加新一期互助活动手续的,可将办理时间延长至明年1月31日,但其互助期不能接续,新一期互助开始时间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
    (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互助活动品牌效应。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是一项直接面向基层、服务职工的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全市各级工会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服务职工的工作理念,努力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热情、周到、规范、高效的服务,进而赢得广大职工的信任和支持,进一步提升职工医疗互助的品牌效应。要把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工会会员服务卡结合起来,从明年1月1日开始,在职职工医疗互助金的给付,原则上要通过工会会员服务卡发放。
 
  


 
武汉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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