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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知识问答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24

  一、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医疗互助是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集体主义精神,按照权利义务相结合、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通过职工个人交费或职工、单位、工会共同负担等方式筹集资金,在职工遭遇重大疾病(或患病住院)等特殊困难时,向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群众性互助活动。

  二、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有何意义?

  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是我国工会的一项传统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职工群众间的互助互济形式与内容也随之变化,过去自发性、分散性和应急性的活动,现已形成制度化、社会化的互助保障机制。推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改善和发展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工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思路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的迫切要求。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定位于低水平和广覆盖,部分职工因病致贫,因高额医疗费导致家庭经济出现困难。工会推行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有利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对于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缓解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是一项为国家分忧、为企业解愁、为职工排难的重要工作,也是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送温暖工程的重要内容和机制。

  三、工会举办职工医疗互助的宗旨是什么?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工会举办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宗旨是:1.为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通过兴办职工医疗互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2.为增进职工保险福利水平服务。工会兴办职工医疗互助,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保障和提高了职工福利待遇水平,缓解了部分患病职工的实际困难,使职工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去。3.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工会通过举办职工医疗互助,把广大职工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充分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这是工会在改革中为职工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促进了工运事业的发展。

  四、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性质是什么?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性质特征主要表现为群众性、互助性、公益性。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是新时期工会工作的一项新内容,工会组织的性质以及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决定了职工医疗互助是一项群众性的互助行为。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是依靠职工群众力量,号召广大职工“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为他人献一份爱心,为自己保一份平安”,发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精神,向发生特殊生活困难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互助活动。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医疗互助互济活动,以维护社会稳定,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为基本出发点,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工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公益事业。

  五、职工医疗互助的特点?

  (一)低额投入:三年一周期,继续参加的职工每份交费仅80元,首次参加职工每份交费100元;

  (二)高额补助:符合办法规定,每份给付互助金一万元;

  (三)多种疾病范围:保障十六种重大疾病;

  (四)设立身故抚恤金制度:参加职工因患病直接导致身故可获1000-5000元身故抚恤补助金;

  (五)手续简便:参加、给付手续都由单位工会办理,方便职工。

  (六)给付快捷:20天内将审批结论通知参加单位和参加人,30天内开设银行存折。

  (七)全心全意为职工办事,不以盈利为目的。

  六、职工医疗互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相比有哪些区别?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并强制实施。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并实行行政化管理;商业医疗保险是保险企业行为,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等价交换原则,以实现利润为目标;而职工医疗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行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帮助解决参加职工特殊困难为目标。

  七、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一)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为武汉城市圈内(含中央和省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和单位离岗退养人员,不含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人员(指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加时必须提供组织或人事部门的证明。

  八、互助费的缴纳标准和互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其互助期满日前或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申请继续参加互助的,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80元;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一次性缴纳,每人参加份额最多为3份。互助期限每三年为一周期。首次参加时执行90天观察期。

  九、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单位福利费开支;

  (三)工会经费列支;

  (四)其它。

  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列入成本”;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中关于“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指导意见》[鄂工办〔2014〕34号]中关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要体现“非保险的性质,坚持取之职工,用于之于职工的精神。在筹资方面,以单位行政资助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在职工个人自愿前提下,按权利义务对等精神,可组织单位职工个人缴纳。”

  十、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能得到哪些补助?

  首次参加的职工在互助有效期限内(《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以后至三年互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经职工医疗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互助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职工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每份额10000元。领取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继续参加的职工在《履约确认书》生效之日起经职工医疗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互助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职工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每份额10000元。领取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首次参加的职工在《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经职工医疗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互助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职工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慰问金,领取慰问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慰问金给付标准(每份额):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参加职工在职工医疗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向职工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一)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

  2.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91天至三年互助期满日止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

  (二)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 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互助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

  2.参加人因患《互助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

  3.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互助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十一、如何办理互助待遇的申请和给付手续?

  参加人在互助(慰问)有效期内如发生属于《互助办法》第二条重大疾病范围所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可按下列程序申领医疗互助(慰问)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

  (一)参加人备齐下列资料到参加单位报告并提出补助申请。

  1、参加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2、职工医疗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盖章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3、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等有效票据的复印件;

  4、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参加单位对有关资料初步审查,登录武汉职工医疗互助网站(www.whylhz.com)下载《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以下简称《给付申请书》)并帮助填写,在《给付申请书》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签章,连同参加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一并交代理单位审核。

  (三)代理单位对参加单位提交的给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将参加人的各种病案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审核意见的《给付申请书》送职工医疗互助办审定。

  (四)职工医疗互助办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给付申请材料, 经复核审定后,20天内将审批结论通知参加单位和参加人。对符合互助条件的参加人,在30天内为他们开设银行存折,由单位经办人员代为领取、发放。

  十二、不承担医疗互助给付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二)首次参加的职工在《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

  (三)参加人在首次参加或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四)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五)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六)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动乱、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七)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八)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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