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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十二期: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08
 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告诫“想当官就不要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官”。近来,在巡视反馈意见中,一些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比较突出。请问,违规经商办企业主要有哪些方面的问题?

湖北省纪委法规室: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以及干部职工,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主要有五种情形:一是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二是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四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问:党政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但有些人通过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请问这么做可以吗?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有纪律要求吗?

湖北省纪委法规室:党和国家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有的党员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出面经商办企业,而党员干部则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以谋取私利。党员干部的这种行为同样是违纪行为。党员领导干部的亲属经商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有责任督促其遵守相关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作出了规定,一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二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问: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可以经商办企业吗?在时间、地域等方面有哪些限制和要求?

湖北省纪委法规室:党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经商办企业要遵守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这方面的时限要求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

问:一些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从事企业经营活动,请问可以吗?

湖北省纪委法规室: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但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问:随着互联网电商的飞速发展,不少人开起了网店,当起了微商,一些党政机关干部也加入其中。请问党政机关干部可以开网店、微店吗?

湖北省纪委法规室:网店、微店虽然与实体公司不同,但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根据相关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及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问: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员干部如何处理?

湖北省纪委法规室: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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