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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02
尊敬的承租人/租户:
根据省政府关于《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下简称“通知”)、省国资委印发《关于2021年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1]38号)的文件精神,我公司正在开展2021年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工作,现告知如下:
一、享受减免租金政策的对象
1、承租我公司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知》下发时(2021年7月13日)租赁合同仍存续且未出现欠缴租金情况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此次减免租金对象。
2、中小企业的认定需要穿透到实际控制人,市级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不在《方案》减免适用范围;大型企业集团所属子企业不在本《方案》减免适用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认定标准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以外企业。
3、根据《通知》精神,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原则仅适用承租经营性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承租人,对于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应将出租人减免租金部分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不得从出租人减免政策中受益。实际承租人为非中小企业的不在《方案》减免适用范围内。
4、出现欠租情况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承租人,在补齐前期欠缴租金后,可继续享受2021年租金减免政策。
二、减免租金的时间和标准
(一)符合减免租金的中小企业,按照“2021年月租金减免20%”的标准进行减免。
(二)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原则仅适用承租经营性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承租人。对于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应将出租人减免租金部分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不得从出租人减免政策中受益。
三、申报程序
承租人向我公司提出减免申请,提交申报证明材料,我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审批,及时与申请人签订租金减免补充协议,对租金实施减免。对于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申请人与实际承租人签订租金减免协议作为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前置条件,确保实际承租人获得租金减免收益。
四、申报证明材料清单
经我公司核实,自2020年至今一直维持租赁关系、未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实际承租人),不需要再提供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对于企业类申请人,需要提交租金减免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正本、经第三方审计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报告、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自身符合中小企业的文件材料;
2、对于个体工商户类型承租人,需要提交租金减免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如有)、最近年度缴税证明或其他证明自身为个体工商户的文件、影像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应诚信填报相关信息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需加盖单位(本人)公章(手印)。如涉及间接承租情况的,要同步提交转租人及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后,实施单位方可受理。
五、受理时间
减免工作受理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9日,逾期未按要求提交资料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武汉国贸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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